申请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杨剑明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58843034号“蓝妹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可卓Maxigenes”由申请人臆造首创并公开使用。“蓝妹子”是申请人“美可卓Maxigenes”脱脂奶粉的特定称谓,两者已经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24951032号“蓝妹子”商标、第56123670号“美可卓蓝妹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在核心类别多次注册“蓝妹妹”商标,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美可卓、Maxigenes品牌相关介绍;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Maxigenes、美可卓品牌授权书;
4、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商标使用证据;
5、佰澳德公司官网打印件;
6、在先案件裁决书;
7、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水果蜜饯、榨菜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或申请在先,核定使用在第29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中文“蓝妹妹”组成,与引证商标二“美可卓蓝妹子”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