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802060号“矿力素KUANGLIS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矿力素KUANGLISU 57802060

阅读:128392 2024-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钟德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露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57802060号“矿力素KUANGLIS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并使…

  申请人:钟德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露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2日对第57802060号“矿力素KUANGLIS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对他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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