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步士瑞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慧莲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2日对第37898368号“予馨的公主小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予馨的公主小屋”商标的抢注,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淘宝网店经营证明、销售订单、申请人直播排名、部分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淘宝网店销售订单、媒体报道、申请人直播排名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服装、童装、孕婴用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予馨的公主小屋”商标,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独创性的“予馨的公主小屋”标识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围巾、腰带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服装、童装、孕婴用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