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嘉佰俐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545750号“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302080号“am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由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250273号“A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8715345号“TANTIBIOSIS ammi潼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306452号“男朋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一、三、四、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869850号“ami Alexander mattus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