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万国美神 47800469

阅读:160352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国珠宝汇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国珠宝汇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7800469号“万国美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国珠宝汇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国珠宝汇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7800469号“万国美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国美神”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316948号和第27316922号“国美GO ME GOME.COM.CN及图”商标、第27317138号“国美GO ME及图”商标、第27316898号和第27316875号“国美APP GO 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员招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第2001742号和第27991453号“国美GOME及图”商标、第5078550号“国美”商标、第12096832号“国美GOME”商标、第18421720号“国美618”商标、第18421713号“国美818”商标、第19160226号和第27993367号“国美及图”商标、第21840460号“国美+”商标、第22942459号“国美GUOMEI”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35类“广告;公共关系”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00469号“万国美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万国美神 4780046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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