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国珠宝汇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国珠宝汇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7697414号“万国美周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国美周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培训;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演出;音乐制作;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991459号“国美GOME及图”商标、第27993373号“国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形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虽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078544号“国美”商标、第5126336号“国美音像GOME及图”商标、第6232791号“国美电器GOME及图”商标、第17262070号“国美M+”商标、第17261970号“国美智造”商标、第17337643号“国美茶引”商标、第19160220号“国美及图”商标、第19160265号“国美GOME及图”商标、第21840411号“国美PLUS”商标、第22291250号“国美茶引及图”商标、第26667754号“国美零售”商标、第27316926号“国美GO ME GOME.COM.CN及图”商标、第27316878号“国美APP GO ME及图”商标、第32259383号“国美文化”商标、第32259326号“国美书店”商标、第32259430号“国美AI书店”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包括第41类“娱乐服务;学校(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697414号“万国美周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