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德尔宜居佳 47911742

阅读:153149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家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家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7911742号“德尔宜居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家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家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7911742号“德尔宜居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尔宜居佳”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石板;建筑用玻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6900号“德尔”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9类“地板;大理石;耐火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木地板;胶合板;木材;石板;石膏(建筑材料);砖;拼花地板”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水泥;建筑用玻璃;涂层(建筑材料)”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11742号“德尔宜居佳”商标在“木地板;胶合板;木材;石板;石膏(建筑材料);砖;拼花地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德尔宜居佳 479117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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