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热糖新媒体(山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格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热糖新媒体(山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6750316号“THINKSUG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INKSUGAR”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64号“THINK PAD”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脑/计算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63045号“THINKPAD”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出租”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50316号“THINKSUGA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