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尔蒙特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意大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莫番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代尔蒙特食品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意大利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581601号“CADEL MON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DEL MONT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腌橄榄;腌制蔬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6238号“DEL MONTE QUALITY及图”、第225230号“DEL MON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蜜饯;腌制蔬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书写形式、设计风格、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581601号“CADEL MON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