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6981号“迪柯龙DIKEL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迪柯龙DIKELONG 3526981

阅读:124579 2024-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迪柯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3526981号“迪柯龙DIKEL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迪柯尼DIKENI”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

  申请人:广州迪柯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9月04日对第3526981号“迪柯龙DIKEL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迪柯尼DIKENI”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具有抄袭模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其名下二百余件商标,彼此间差异巨大,其中大量商标是抄袭模仿申请人“迪柯尼”商标及数十个国内外知名品牌而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申请注册商标,并售卖给不同主体,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标;

  2、在先不予注册决定书、裁定书、行政判决书;

  3、商标转让公告;

  4、企业信息打印页;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6、申请人官网、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所获荣誉;

  7、“迪柯尼DIKENI”商标的注册证及转让证明、百度百科介绍、产品图片、部分荣誉证书;

  8、申请人部分经销合同;

  9、“迪柯尼DIKENI”线下店铺图片、各大电商平台网店、部分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图片;

  10、“迪柯尼DIKENI”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宣传情况;

  11、第三方网络媒体对“迪柯尼DIKENI”品牌的报道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使用完全符合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需求,且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申请人所述具有抄袭模仿的主观恶意、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等情况不符。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备案、转让、续展证明;结婚证及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书;合作协议;加盟协议;迪柯龙百度及官网材料;微信宣传推广材料;实体店照片;产品手册;视频资料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赖国标于2003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5年5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2014年9月20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1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23枚商标,其中包括“帕打PADA”、“保宾利BAOBINLI及图”、“阿日马呢”、“阿里诚品”、“杰尼万JIENIONE”、“科尼奥”、“笵哲思VRESECI”、“杰蒂亚”、“真尼思ZEENISII”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奢侈品牌、时尚品牌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裁决无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对应的法条为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001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由查明事实2可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22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帕打PADA”、“保宾利BAOBINLI及图”、“阿日马呢”、“阿里诚品”、“杰尼万JIENIONE”、“科尼奥”、“笵哲思VRESECI”、“杰蒂亚”、“真尼思ZEENISII”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奢侈品牌、时尚品牌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裁决无效。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01年《商标法》并无此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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