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省太狸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恩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德和斯普伦杰利巧克力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省太狸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483719号“TAILI TED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ILI TEDDY”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糖;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25991号“LINDT & TEDDY及图”商标、第1097529号“TEDDY”商标、第1088834号“LINDT TEDDY”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巧克力和可可粉;空心和实心巧克力;巧克力蛋糕,即什锦巧克力(杏仁巧克力)小蛋糕”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483719号“TAILI TEDD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