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DAEWOO 49003213

阅读:131457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卡酷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卡酷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9003213号“DAEW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卡酷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浦项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卡酷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9003213号“DAEW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EW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帐篷;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登山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320号“DAEWOO”、第360223号“DAEWOO”、第1318184号“DAEWOO”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池”、第12类“客车”、第28类“积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并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其引证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字体相同,且被异议人还在其他类别申请了与异议人中文商标“大宇”文字相同的商标,被异议人亦未就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03213号“DAEW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DAEWOO 490032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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