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滴滴牛 46969228

阅读:194866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6969228号“滴滴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沂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沂润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6969228号“滴滴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滴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冻液;传动液;防冻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80975A号“滴滴”、第17835570号“滴滴打车”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汽车燃料化学添加剂;镶玻璃用油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部分“滴滴”,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69228号“滴滴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滴滴牛 4696922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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