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夏8XIA BA及图 45921377

阅读:131089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王天惠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运城爱迪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先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天惠对被异议人运城爱迪尔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5921377号“夏8XIA B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

  异议人:王天惠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运城爱迪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先国际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天惠对被异议人运城爱迪尔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5921377号“夏8XIA B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夏8XIA B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蜂蜜;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11099号、第16394412号“夏麻花”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食品用糖蜜;调味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921377号“夏8XIA B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夏8XIA BA及图 459213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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