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YIONHEX及图 46293197

阅读:47288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春燕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郑春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6293197号“YIONHE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春燕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尼克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郑春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6293197号“YIONHE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IONHE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球拍;锻炼身体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75614号“YONEX FAR BEYOND ORDINARY及图”、在先注册的第12073410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用品;羽毛球运动设备;羽毛球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及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证据不足。被异议人虽辩称其在先已注册有第13169114号“图形”及第40659684号“YIONHEX”商标,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两商标表现形式不同,整体外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更为相似,因此上述两商标的在先注册不能成为本案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293197号“YIONHE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YIONHEX及图 4629319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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