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川扬服装设计工作室
异议人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川扬服装设计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914201号“哈药新三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药新三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紧身围腰(女内衣);内衣;服装;紧身衣裤;裤子;针织服装;紧身胸衣(内衣);内裤;乳罩;女式内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80591号和第14419601号“哈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婚纱”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哈药”,未形成明显区分,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14201号“哈药新三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