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焦作云台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焦作云台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060146号“汉斯叮当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斯叮当响”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4962号“汉斯”商标、第7030613号“汉斯小木屋”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企业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060146号“汉斯叮当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