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雷普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企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中兴易联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雷普仕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5401897号“守护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守护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避孕套;性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94956号“守护宝”、第22928070A号“守护宝”、第24873502号“守护宝 ANGELCAR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发射器(电信);导航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守护宝”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守护宝”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01897号“守护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