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稻香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稻香海鲜火锅酒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43825202号“稻香食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香食品”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肉汤”商品上。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041028号“稻香村及图”商标、第8104705号“北京稻香村”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火腿”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商标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047号“稻香春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肉干;熟肉食品”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25202号“稻香食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