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有方货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729529号“有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468928号“有方”商标、第36019975号“有方 品质公寓及图”商标、第71366271号“有方 YOUFUN及图”商标、第71664288号“有方旅拍及图”商标、第71733187号“有方游玩及图”商标、第71755586号“有方文创及图”商标、第71756628号“有方出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审查程序,现为“礼品包装”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或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有方”,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