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68860号“壹间精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不属于日常用语,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入驻美团信息页面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