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么哥 47579282

阅读:135378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山东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和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广播电视台对被异议人山东和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579282号“小么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

  异议人:山东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和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广播电视台对被异议人山东和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7579282号“小么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么哥”指定使用于第41类“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在先将“小么哥”作为商标实际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此外,“小么哥”虽为异议人电视栏目《拉呱》中的主持人艺名,但被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主持人原名张勇,是被异议人公司的股东,且其于2006年已将“小么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1类服务上,该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签订主持人服务合同日期。因此本案被异议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并无不当。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579282号“小么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小么哥 475792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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