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别列斯托夫私人养蜂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57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585272号“龟兹蜜语 QIUCI MIYU及图”商标、第20946571号图形商标、第16030835号“凯思蜜及图”商标、第11800500号“梁蜜及图”商标、第13273603号“福泰嘉FUTAI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被提起撤销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撤销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之一图形相比较,在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