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别列斯托夫私人养蜂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559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61712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现仍为“审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仍有效注册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