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4523号《关于第50950692号“IceF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8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11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上诉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行再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我局作出的判决及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14765号“IcyF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23年7月13日刊登在第1847期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申请商标是否应予以核准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故应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996号“ICEW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均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