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德里莎家具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99005号“Frederic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9982号图形商标、第104587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初步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商标共存事宜,且引证商标权利人即将出具双方商标共存的同意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共存于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人虽然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所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