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超火麦昆小白 45664295

阅读:58301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科宇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千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科宇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664295号“超火麦昆小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科宇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莆田市千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秋季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城厢区科宇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664295号“超火麦昆小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超火麦昆小白”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睡眠用眼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14556号“MCQUEEN”商标、第22351583号“ALEXANDER MCQUEE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睡眠用眼罩”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90446号“亚历山大·麦昆”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运动鞋;睡眠用眼罩”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64295号“超火麦昆小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超火麦昆小白 4566429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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