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台威TAIWEI及图 47968531

阅读:44660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茄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茄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第47968531号“台威TAIW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茄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茄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第47968531号“台威TAIWE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台威TAIWE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乳清饮料;果汁冰水(饮料);啤酒;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杏仁糖浆;植物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无酒精饮料;锂盐矿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1628号“百威”、第10104616号“图形”、第7513824号“BAIWEI”、第10104617号“BUDWEIS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果汁;啤酒;饮料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的规定,缺乏足够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968531号“台威TAIWE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台威TAIWEI及图 479685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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