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农夫馋FARMER TASTE及图 48443959

阅读:67858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坤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443959号“农夫馋FARMER TAS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董坤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董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443959号“农夫馋FARMER TAS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夫馋FARMER TAST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坚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蔬菜种子;饲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2193号“农夫”商标、第25243745号“农夫NONGFU”商标、第3287870号“农夫鲜果”商标、第17466363号“农夫鲜果及图”商标、第20609385号“农夫果园”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农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443959号“农夫馋FARMER TAST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农夫馋FARMER TASTE及图 484439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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