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肯致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泽创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泽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703275号“QQWQ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WQ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龙头防溅喷嘴;龙头;自来水龙头垫圈;坐便器;水管用混水龙头;龙头(管和管道用);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水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553401号“九牧洁具JOMOO”商标、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第17919762号“JOMOO”商标、第6600289号“JQWOO”商标、第7830132号“JQMQQ”商标、第6601267号“JQM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1类“地漏;浴室装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JOMO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由字母“QQWQR”组成,其中R字母为小写r,与字母J表现形式接近,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JQMQQ”、“JQWOO”、“JQMOO”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703275号“QQWQ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