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好AIHAO 49287356

阅读:131207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柯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柯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49287356号“爱好AIH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柯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柯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第49287356号“爱好AIH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好AIHAO”指定使用于第9类“考勤机;投票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01543号、第7897777号“爱好AIHAO”,第875473号、第7901542号“爱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6类的“自来水笔;文具”及第9类的“计算机;算盘”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笔”上的“爱好”商标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且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核准其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287356号“爱好AIH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爱好AIHAO 492873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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