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庄泽锋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庄泽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8701754号“KAJIU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的第22701360号、第4030645号“JIUMU”商标已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等。被异议商标由“KAJIUMU”构成,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JIUMU”,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是“淋浴喷头;柔性管(淋浴器管子装置部件);感应式水加热器;抽水马桶;水龙头;卫生间台面洗涤槽;厨房洗涤槽;灯;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厨房水池用喷洒龙头”。其中“灯;感应式水加热器;柔性管(淋浴器管子装置部件);厨房水池用喷洒龙头;水龙头;厨房洗涤槽;淋浴喷头;抽水马桶;卫生间台面洗涤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核定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701754号“KAJIUMU”商标在“灯;感应式水加热器;柔性管(淋浴器管子装置部件);厨房水池用喷洒龙头;水龙头;厨房洗涤槽;淋浴喷头;抽水马桶;卫生间台面洗涤槽”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