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金海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金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091602号“金古海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古海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熏蒸设备;奶瓶;避孕套;矫形用物品;医用冷敷贴;理疗设备;缝合材料;植发用毛发;口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506号“海尔”、第4534805号“海尔”、第852822号“海尔HAI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医用X光器械;助听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若并存使用应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冰箱”上的“海尔”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和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差异较大,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产生误认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后果,故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该条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海尔”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91602号“金古海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