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章兵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西运维粘合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趁年轻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章兵对被异议人山西运维粘合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49470331号“运维三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运维三维”指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乳胶胶水;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工业用黄蓍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8123号、第920137号“三维及图”商标、第5680035号“三维THREE DIMENS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胶;建筑密封胶”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470331号“运维三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