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金平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金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577522号“VAGSM CQDZ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GSM CQDZ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针织服装;内衣;T恤衫;帽;婴儿全套衣;童装;袜;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8627号、第8606383号、第10347758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的线条弧度、设计风格基本接近,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77522号“VAGSM CQDZ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