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株式会社泛太平洋国际控股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楷杰
异议人株式会社泛太平洋国际控股对被异议人苏楷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5期《商标公告》第4672906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商品“帽;皮带(服饰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4494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靴;短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第9144943号“图形”商标高度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密切相关,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2906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