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罗西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安枋妮服装商行
异议人罗西斯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安枋妮服装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902088号“ROTHYS 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THYS TIG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成品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婚纱;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409269号“ROTHY'S”商标、第19504838号“ROTHY'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注册并使用在“鞋”等商品上的“ROTHY'S”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经其使用和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902088号“ROTHYS TI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