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亚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416146号“冷空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3488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完全可以指引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餐馆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冷空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