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欢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赛利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07日对第54127446号“SL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server load balancing”的简称,为“负载均衡”,使用于指定服务上仅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功能技术等特点,构成指定领域的通用名称及常用短语等,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有效区分服务来源。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误认为利用“SLB”技术协同完成计算机领域相关任务。在先已有类似案件裁定不予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道翻译、百度翻译检索结果;
2、百度百科、360百科、搜狗百科介绍;
3、在先案例;
4、“短语”含义解释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为“SLB”,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其“SLB”唯一指向“server load balancing”,争议商标使用于“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在本案理由中主张争议商标构成指定领域的通用名称及常用短语等,我局将之归纳至《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文字“SLB”及图形构成,而“SLB”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且该文字使用在核定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功能技术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的其他案件商标情况与本案案情不同,其不能作为本案裁定结论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