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LESULESO 48637526

阅读:86295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邱永洲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德沐清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邱永洲对被异议人宁德沐清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637526号“LESULE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邱永洲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德沐清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邱永洲对被异议人宁德沐清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8637526号“LESULES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SULESO”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454316号“LESULESO”商标、第13042114号“丽素丽速”商标、第43466806号“丽素丽速LESULES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制剂;香精油;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动物用化妆品;香木;牙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均有较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的第49010140号“丽素丽速LESULESO”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37526号“LESULES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LESULESO 486375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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