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乐清市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宝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洁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756845号“洁贝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贝亲”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净化剂;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5750号、第7879923号“贝亲”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剂;非个人用除臭剂;消毒纸巾”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756845号“洁贝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