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47495601

阅读:80008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圣阳锦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圣阳锦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圣阳意创(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49560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

  异议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圣阳锦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北京圣阳锦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圣阳意创(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49560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工程学;物理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229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质量控制;地质调查;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图形的构图要素相近,整体外观不易区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49560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图形 474956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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