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郭晓雪
委托代理人:西安叁陆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师芳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郭晓雪对被异议人师芳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8839720号“老李家大漠胡羊焖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的第36425637号“大漠胡羊焖饼”商标已在第35类服务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包括“广告;广告设计;饭店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由“老李家大漠胡羊焖饼”构成,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大漠胡羊焖饼”,整体未形成新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服务是“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策划;广告宣传”。其中“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文秘;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所核定的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39720号“老李家大漠胡羊焖饼”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文秘;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