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十二画摄影 46816822

阅读:106305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吴方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诚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吴方对被异议人北京诚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6816822号“十二画摄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吴方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诚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吴方对被异议人北京诚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6816822号“十二画摄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十二画摄影”指定使用于第41类“摄影报道;摄影;摄影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52127840号“拾贰画”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第47137381号“拾贰画”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上述商标均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20年5月30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拾贰画”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微信公众号文章、朋友圈的宣传与推广证据、异议人“拾贰画”的宣传册和预约拍摄单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拾贰画”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816822号“十二画摄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十二画摄影 468168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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