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欧众联合(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欧雅尚家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众联合(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欧雅尚家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6365947号“艾·马可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马可斯”指定使用于第20类“镀银玻璃(镜子);相框边条;镜砖”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09453号“艾玛可 IACIO及图”、第29973741号“艾马可”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电缆或管道用塑料挂钩;镜子(玻璃镜);餐具柜;家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65947号“艾·马可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