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昊德宇绿将军 49664900

阅读:118474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青岛勤德宇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光昌 异议人青岛勤德宇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光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664900号“昊德宇绿将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青岛勤德宇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中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光昌

  异议人青岛勤德宇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光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664900号“昊德宇绿将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昊德宇绿将军”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审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448433号“勤德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55667号“勤德宇 绿将军QINDEY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工作服;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异议人引证的第50278449号“勤德宇 绿将军QINDEYU及图”商标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冲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664900号“昊德宇绿将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昊德宇绿将军 4966490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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