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娃哈哩 45126847

阅读:125221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尾市哇哈哩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尾市哇哈哩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5126847号“娃哈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尾市哇哈哩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尾市哇哈哩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5126847号“娃哈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娃哈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腐竹;腐皮;豆腐制品;水果罐头;腌制水果;蛋;奶酪;鳀鱼(非活);肉;干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6165号“娃哈哈”商标、第963273号“娃哈哈”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肉;水产品;水果罐头;水产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蜜饯;干蔬菜;腌制蔬菜;笋干;蛋品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奶为主);食用油脂;色拉;食用果胶;加工过的坚果;菌类干制品;食物蛋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26847号“娃哈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娃哈哩 451268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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