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艾瑞科姆(共同)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州扬德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掘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瑞科姆(共同)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扬德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5664314号“ERREC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RECOM”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燃气炉;太阳灶;冰箱;空气冷却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称“ERRECOM”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在意大利、欧盟等地的注册证、异议人的运货单及品牌入驻中国市场的证明文件、异议人参加的展会照片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实际使用“ERRECOM”商标且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64314号“ERRECO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