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市斯兰特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20日对第36256081号“LUSSO VE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使用在管道系统产品上的“联塑L&S及图”、“联塑”品牌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117573号“LESSO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LESSO”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显著性,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市场上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联塑集团简介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联塑L&S及图”、“L&S”、“联塑”等所获荣誉证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认定“联塑L&S及图”商标为高知名度商标;中华商标协会、2009(第三届中国商标节组委会)认定“联塑L&S及图”为2009最具竞争力的商品商标;中国商业发展中心认定“联塑”牌塑料管材管件系列产品为中国名优产品等);
3、电视、高铁、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恒大主场)、机场、展会、车身、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外(外墙、店招、公路、高速路)等广告宣传资料;
4、申请人及其“LESSO”、“LESSO 联塑”、“LESSO 领尚”牌产品的部分报道;
5、2011-2018年部分广告发票;
6、“LESSO 联塑”、“LESSO 领尚”专卖店列表;
7、部分专卖店的开业报道;
8、“LESSO”、“LESSO 联塑”、“LESSO 领尚”的网上商城/网店/招商/促销等网页;
9、2011-2018年部分销售发票;
10、2012-2019年报中“财务摘要”、“五年财务概要”、“主席报告书”、“业务回顾”等节选内容;
11、企业行业排名及纳税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08月20日通过第185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短围巾;披肩;披巾;婴儿全套衣;服装;衬衫;短袖衬衫;睡衣裤;睡衣;鞋”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5年11月 28日获准注册 ,核定使用在第25类“披巾;浴衣;拖鞋;睡眠用眼罩;头巾;领结;睡衣;内裤;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袋”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披巾;浴衣;拖鞋;头巾;领结;睡衣;内裤;婴儿全套衣;婴儿睡袋”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另,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由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在本案审理之时,其引证商标已失效,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