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臻有一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29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926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已注销,其未对引证商标进行处分,申请人可合理推测,引证商标已不再市场进行使用,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深圳市书本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经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9日